寶光股份關于對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更新時間:2019-12-26
作者:寶光 瀏覽次數: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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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寶光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對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陜西寶光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現任獨立董事,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對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有關議案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于補充增加2019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額度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公司補充增加預計2019年度與關聯方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是基于公司經營所需,屬于正常商業交易行為,對公司的經營業績有積極影響。與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和價格是公平公允的,并能嚴格遵循平等互利的市場交易原則,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廣大投資者利益的情形,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
審議該議案時,關聯董事均回避表決,董事會審議程序合法有效。
二、《關于聘任總法律顧問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1、經審核原瑞濤先生的個人履歷及資料,我們認為原瑞濤先生具備擔任公司總法律顧問的任職資格和履職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
2、公司董事會對原瑞濤先生擔任公司聘任總法律顧問的提名、審議、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3、我們一致同意董事會聘任原瑞濤先生為公司總法律顧問,聘期同公司第六屆董事會任期一致。
(以下無正文,下頁為陜西寶光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簽字頁)
(本頁無正文,為陜西寶光真空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名): 王 冬 袁大陸 丁巖林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