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光股份獨立董事對2014年度報告及相關事宜的獨立意見
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我們首先查閱了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13]43號)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等規章規定,其次查閱了《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第二百一十一條第5款: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不實施現金分紅: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已確定的投資項目、技術改造或更新、擴建項目、收購資產所需資金總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且超過18000萬元),結合公司已經披露的《重大資產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隨后我們詢問了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工作的有關安排,我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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